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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届“汕头市道德模范”选树活动的通知
2022-08-05 16:27     来源: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崇尚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关爱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向上向善正能量,促进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根据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相关工作部署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四届“汕头市道德模范”选树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聚焦奋斗“十四五”、奋进新征程,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点工作,选树一批事迹突出、群众认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典型性示范性强的道德模范,广泛开展道德模范宣传学习活动,引导人们争做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和行为规范,为汕头加快建设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二、推荐范围及类别

(一)推荐范围

凡符合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在我市生活、工作或学习的中国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均可被推荐为道德模范人选。已经当选为道德模范的不再推荐评选。获得“中国好人”“广东好人”“汕头好人”称号以及被授予国家、省、市有关荣誉称号的可优先推荐。在五类候选人中,除已牺牲(或去世)的之外,一般不推荐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推荐类别

道德模范评选分为“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五类。推荐时须按照类别对应推荐,每位候选人只参加一个类别的评选。

三、推荐标准

(一)汕头市道德模范的总体标准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中事迹突出,具有良好综合道德素质,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认的道德标杆、文明道德风尚的示范引领者。

(二)汕头市道德模范的分类标准

助人为乐模范:充满爱心、乐善好施,长期主动无私帮助他人,积极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见义勇为模范:秉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始终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以诚待人、以信取人,履约践诺、言行一致,具有很高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守信形象。

敬业奉献模范:追求崇高职业理想,秉持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甘于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孝老爱亲模范:注重家庭、注重家风、注重家教,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关系和谐,在文明家庭建设中走在前列,群众广为颂扬。

(三)不得推荐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汕头市道德模范候选人:

1.政治表现存在问题;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4.参与“黄、赌、毒”;

5.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6.在诚信方面有不良记录;

7.在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问题;

8.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遴选推荐

1.各区(县)文明委,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汕头警备区等单位要通过网络、报纸和其他有效途径发布评选活动信息,接受社会各界推荐和单位、团体推荐以及本人自荐的人选。

2.各(区)县按照评选类别向市文明办推荐候选人,原则上每类各推荐1名,合计不超过5名。市直有关单位和中直、省直驻汕单位可向市文明办推荐1名人选。

(二)广泛征求意见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汕头市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推荐人选在其本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镇(街道)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①所有推荐人选均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②从事经济活动的推荐人选需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环保部门意见;③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④信用管理部门意见由市文明办统一征求)。对于征求意见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推荐单位要组织调查核实,确保事迹真实无误,经得起检验。

(三)上报事迹材料

各地各部门确定的候选人报经区委、区政府或各单位党组审定后,填报“汕头市道德模范推荐表”(见附件1)、“汕头市道德模范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2)、“汕头市道德模范推荐人选审核情况表”(见附件3),并附3000字左右候选人详细事迹(要求事迹真实可靠、表述准确贴切、条理清晰分明),及大一寸免冠证件照一张(JPEG格式,不小于1M),于8月15日前将上述表格、材料及照片电子版(“汕头市道德模范推荐表”“汕头市道德模范推荐人选审核情况表”需另附盖章扫描PDF文件)报市文明办,表格、材料盖章纸质版同时寄送一份至市文明办(联系人:林嘉虹,联系电话:88437447,粤政易:林嘉虹,联系地址:海滨路8号市委大院1号楼304)。

(四)初步审查核实

市文明办将按照工作程序就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来的人选事迹进行核实,严格审核把关事迹材料以及事迹真实性、可信度。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材料弄虚作假、事迹夸大其词、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推荐资格。

(五)提出候选名单

1.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汕头警备区各1名负责同志组成。

2.市文明办将经过初审合格的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提前提交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查评议。

3.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量、择优推荐。每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可推荐道德模范候选人和道德模范提名奖候选人各10名,评选出的候选人应尽量覆盖各项推荐类别。

4.现场统计票数,得票最高的10名推荐人选为当届汕头市道德模范候选人,得票数排在11-20名的推荐人选为当届汕头市道德模范提名奖候选人。若出现同票的情况,应现场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对排名并列末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再次投票。

(六)媒体公示。

将10名道德模范候选人和10名道德模范提名奖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市主要媒体和汕头文明网、“文明汕头”公众号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评审委员会应组织调查核实,确保事迹真实无误,经得起检验。

(七)审定表彰。

市文明办综合公示情况,提出本届汕头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审定后,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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